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4-02     作者:   点击量:   分享到: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组织校级已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根据其工作办法对我校已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结论按照其工作办法确定,学校按其确定的抽检结论依据本办法对相关导师、学位点进行处理。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上岗资格审核及学校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校级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条 抽检原则

(一)抽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主要抽检上一学年获得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在10%左右;

(二)被抽检的论文评议意见分为为“合格”或“不合格”;总体评价为“无问题学位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抽检方式分为指定抽检和随机抽检相结合。

第三条 指定抽检

(一)上年度教育行政部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中,评价结果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抽检其指导的学位论文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 一次性有5名及以上硕士申请学位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抽检其指导的学位论文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 以加审通过学位论文送审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四) 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

(五) 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首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抽检其指导的学位论文不少于三分之一;

(六) 学位授权点首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抽检该学位点的学位论文不少于三分之一;

(七) 指导教师变更的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八)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出需要抽检的学位论文;

(九) 其他需进行质量跟踪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随机抽检

在按照指定抽检原则确定需抽检的学位论文后,遵循覆盖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型的基本原则,在总体抽检比例内随机抽取。

第五条 抽检结果

抽检学位论文送校外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专家按授予学位的要求给出评议意见。

(一) 3位专家评议意见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或只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无问题学位论文”;

(二) 3位专家评议意见均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 3位专家中有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2位复评专家评议意见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无问题学位论文”;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被抽检的论文由校学位办从培养单位提交存档电子版论文直接调取,已申请内部或保密的论文,由所属培养单位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提交。

第三章 结果的反馈及处理

第七条 校学位办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被抽检人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做出质量约谈、限制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反馈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以及学校学位论文抽检的结果,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按年度对有关指导教师及学位点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理

(一)同一年度抽检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论文”的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暂停其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以及所有类别的硕士研究生1年;出现1篇“存在问题论文”的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以及该类别(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硕士研究生1年。

1年后,由本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重新上岗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招生。

(二)同一年度抽检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5年内累计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研究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岗。

(三)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三年内学校不受理其有关高一级别和新增类型的导师首次上岗资格申请,不受理其有关研究生导师评优评奖申请。

(四)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资格期间及重新申请上岗后所指导的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由校学位办组织盲审。

第十条 对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一)论文抽检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约谈相关学位点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

(二) 1年内出现2篇或3年连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被列为学校“预警学位授权点”,扣减相应的招生指标。

(三) 连续3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近3年累计3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近3年在论文抽检通讯评议中累计出现9份“不合格”意见,责令该学位授权点整改并暂停招生1年,1年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是否恢复招生,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再次出现学位论文质量问题,视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调整或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四)未获得博士或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参照一级学科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校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学校反馈抽检结果一个月内,可由研究生导师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合理的,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至少2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专家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抽检结果不接受异议申诉。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在学位论文抽检中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已获学位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重新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对学位论文经抽检认定存在作假情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已授学位,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其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的,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9年6月19日审议通过,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